二、給予賠償:全體漢生病友其所受身體及精神的傷害,政府應給予賠償。
三、在園保障:國家應保障現居療養院之病友及其家屬於現居地之健康權及居住權。不應有任何形式之隔離及強制其遷移。並依憲法保障其選擇居所的自由之權。
五、保留區指定:台灣目前院外接受門診治療的人數尚有上千人數,近年來已鮮少出現新增病例,然現存者依然面臨社會污名歧視的傷害,有些人面臨老齡化需求照護問題,為保障全體病友權益。國家應妥善保留樂生院區,規劃持續作為病友康復園區協助需求者,給予妥善的照護環境實屬人道關懷之必要。
六、國定古蹟指定:民國19年12月設立的「樂生療養院」,見證時代變遷、公衛醫療人權發展的歷史,是東亞重要的醫療文化資產、建築並得以聚落古蹟指定方式,進一步完整保存當地、人與建築及自然的生態環境,留給後世以玆反省借鏡。<詳細法條內文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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